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按照“公開公正,突出重點,財政引導,以獎促建”的原則,實行??顚S?、專項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綠色建筑示范;
(二)綠色生態示范城區(城鎮);
(三)裝配式建筑示范;
(四)建筑節能示范;
(五)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示范項目和重點工作。
第五條 支持綠色建筑示范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綠色智慧住區、綠色施工項目、綠色建材應用項目等。
第六條 支持綠色生態示范城區(城鎮)的資金,主要用于制定綠色生態規劃體系、彌補綠色節能建筑增量成本、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研發和推廣等。
第七條 支持裝配式建筑示范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裝配式建筑產業等。
第八條 支持建筑節能示范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零排放建筑示范、建筑節能改造與能耗監測系統等。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確定資金分配因素,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切塊下達。
第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采購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
第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項目按時完成。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對在審計等監督檢查中發現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同時追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并在兩個年度內取消專項資金扶持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渡綎|省省級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6〕6號)同時廢止。